长岭法院:以案普法 敲响理性维权警钟 城事-松原站 王金顺 4011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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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以案普法 敲响理性维权警钟

2026-01-07 16:17      来源: 中国吉林网

  邻里之间偶有摩擦本属寻常,但若因一时之气而丧失理智,则可能让小事升级,突破法律红线。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为公众敲响“遇事冷静、依法维权”的法治警钟。

  案情回顾

  毛某某1的女儿在路上被同村毛某某2饲养的牧羊犬惊吓,爱女心切的毛某某1当即找到毛某某2理论,双方发生口角后毛某某1选择报警。民警来到毛某某1家中了解情况时,毛某某1的情绪突然激动,他携带尖刀驾驶电动三轮车冲破民警阻拦,找到正在放羊的毛某某2,用尖刀刺向毛某某2的胸腹部,随后赶到的民警立即将其控制。经鉴定,毛某某2肝、胆、肠等多处内脏破裂,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庭审现场

  受案后,承办法官冯超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毛某某1的辩护人提出,其因偶发矛盾一时冲动犯罪,系初犯,希望法庭考虑适用缓刑。冯超针对辩护方提到的“一时冲动”进行释法明理,阐明法律上的故意伤害,其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意图。本案中,毛某某1在争执后,携带尖刀驾车寻找被害人实施捅刺,其行为已经清晰地表明了伤害他人的故意。冯超的一席话使毛某某1深刻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后悔自己“在气头上”对毛某某2实施的伤害行为,表示认罪认罚。鉴于毛某某1认罪悔罪,当事人双方还有亲属关系,冯超顺势展开调解工作,毛某某1积极赔偿对方损失,并取得了毛某某2的谅解。

  综合考虑全案情节,特别是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并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毛某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提醒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矛盾纠纷发生时,保持理性与克制至关重要。应当通过正当渠道表达诉求、解决争议,不可轻易诉诸暴力。伤害他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痛苦,行为人自己也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理性态度处理矛盾,不要因一时冲动,而后悔终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聂明航

  初审: 王金顺   复审: 朱宝明   终审: 杨春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