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太平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打架引起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化解了当事人矛盾,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2025年7月,在校园内,庄某与李某因日常琐事发生口角,过程中庄某将李某鼻子打伤,李某因伤在长春某医院住院3天。就赔偿事宜,双方家长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李某于9月8日将庄某、庄某父母共同诉至太平山人民法庭。
调解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建伟了解到被告庄某系留守儿童,父母长期在外务工,家中还有一双胞胎弟弟,由爷爷奶奶负责照料两兄弟生活,家庭教育缺失,因与李某话不投机,便扭打一起。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系同窗好友,矛盾不大,且暑假接近尾声,王建伟当即联系双方家长,力争在当天将案件圆满化解。
调解中,针对原告提出的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9000元的赔偿请求,被告率先提出异议:“先打人是我们不对,住院的所有钱我都一分不差给你,但也不都是我们的问题,精神损失费我给不了!”原告则认为被告是主要责任方,应该承担精神损失费的赔偿,双方僵持不下。
为缓和双方紧张氛围,王建伟表示理解原被告双方为人父母的心情,劝说他们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两个孩子年龄相仿,一起上学放学,关系也不错,不要因为一件事影响他们的日后相处。”随后,王建伟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法律法规,细致阐释人身损害赔偿依据和赔偿标准等内容。通过情理法交融的方式,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原告自愿放弃精神损失费、营养费等5000余元,被告当庭给付原告3500元。最后,王建伟嘱咐庄某父母,要经常回来看看孩子,平时对孩子多一些关心和爱护,陪伴孩子健康快乐成长。
当日立、当日结,该案的及时高效化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让濒临破裂的友谊得以修复。未来,长岭法院将持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不断加强涉未成年人民事审判工作,温情化解涉未矛盾纠纷,用更加灵活、更加便捷、更加贴心的方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孙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