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不义之财不可取 莫贪小利成“帮凶” 城事-松原站 王金顺 396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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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不义之财不可取 莫贪小利成“帮凶”

2025-07-21 10:42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被告人王某因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情介绍

  2025年3月,王某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按照其上线指示,在明知所取款项为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仍取走人民币49.5万元。随后,王某又前往吉林省长岭县,再次取走赃款160万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承办法官冯超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有序组织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听取被告人王某做最后陈述,充分保障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整个庭审秩序井然、庄严肃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资金,仍予以协助转移,帮助掩饰隐瞒,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属情节严重。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及其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法官提醒

  在各类诈骗案件中,部分人因贪图小利,虽未直接参与诈骗,却因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不义之财不可取,“来路不明”的财物更不可收!生活中,犯罪分子会通过各种手段,引诱人们为其接收、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资金。面对这些“套路”,大家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理性思考,切不可被一时利益冲昏头脑,谨防上了犯罪分子的“贼船”,一旦触犯法律,将后悔莫及。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张佳红

初审: 王金顺   复审: 李超   终审: 杨春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