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酒杯虽小责任大 情法融合促调解 城事-松原站 房彦妮 3935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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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酒杯虽小责任大 情法融合促调解

2025-04-02 10:48      来源: 中国吉林网

  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利发盛人民法庭调解了一起因饮酒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件。

  2024年7月,郝某与好友袁某1、袁某2(系兄弟关系)在某餐馆聚餐饮酒。席间三人把酒畅谈,气氛热烈。散场时,已醉酒的郝某坚持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故发生后,袁某兄弟主动向郝某家属赔偿20000元,但郝某家属认为赔偿不足,要求再支付2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后诉至长岭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丽佳了解到,三名当事人为多年的好友,郝某的意外离世让袁某兄弟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为妥善化解这起矛盾纠纷,王丽佳以“法理情融合”为主线展开多轮调解:一方面向家属阐释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驾违法且危险仍强行驾车,需对自身行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向袁某兄弟释明共同饮酒者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指出二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和劝诫义务,对郝某发生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存在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过失,存在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责任。调解过程中,王丽佳既引导家属理性看待责任划分,又劝导袁某兄弟换位思考、体恤家属悲痛,同时结合赔偿责任比例、双方经济能力及社会公序良俗,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最终,袁某兄弟当庭向郝某家属鞠躬致歉,并承诺在2025年6月前支付剩余赔偿款,这场因酒杯引发的生命权纠纷在情与法的平衡中画上句点。

  法官说法

  同饮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何而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共同饮酒虽非法律强制行为,但参与者基于共同饮酒的合意,形成了特定的社交关系,彼此间负有合理注意义务。若你为同饮者,在饮酒过程中,有责任提醒、劝告大家适度饮酒;饮酒结束后,还需履行护送、通知家属以及照顾醉酒同伴的义务。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时有发生。在此,法官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饮酒助兴需以安全为前提。每个人都应当对自己的健康和安全负责,饮酒时要根据自身的酒量适度饮用,坚决杜绝酗酒以及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共同饮酒的同伴之间更要相互关心、相互监督,一旦发现同伴出现醉酒或者行为异常的情况,应当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危险事件的发生。只有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积极践行文明饮酒的新风尚,才能让每一次欢聚都远离悲剧,让朋友之间的情谊更加长久深厚。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杨立鑫

初审: 房彦妮   复审: 韩方宇   终审: 杨春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