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拉车门”盗窃案件进行宣判。
典型案例
2024年9月至10月,程某、丁某伙同未成年人王某某在长岭县太平川镇多个公共场所,随机拉拽停放车辆车门,对未上锁车辆实施“盲盒式”盗窃,其中程某累计盗取车内财物共计5232.5元,丁某累计盗取车内财物共计1751.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实施的盗窃犯罪过程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虽然程某、丁某表示认罪认罚,但是未能赔偿失主的全部经济损失,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秩序未能得到及时修复,从宽幅度应从严把握。综上,被告人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责令被告人程某、丁某共同退赔失主经济损失651元;责令程某退赔失主经济损失3081元。
法官析案
“拉车门”盗窃为何屡屡得手?本案承办法官杨丹指出,此类案件频发源于犯罪嫌疑人精准把握了作案规律:从时空选择看,夜间及凌晨的昏暗环境与监控盲区为犯罪提供了天然掩护;从心理层面看,车主普遍存在“短暂停车无需锁车”的侥幸心理,案发区域80%以上的被盗车辆存在未锁车门或车窗的情况,导致车内财物暴露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初审: 房彦妮
复审: 李超
终审: 杨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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