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庭给付了停运损失费,实现了“开庭调解+当庭履行”的有机统一。
被告丛某驾驶的机动车与一营运客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客运公司遂将丛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费。
承办法官韩艳春通过详细审查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迅速组织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韩艳春法官积极安抚当事人情绪,耐心听取双方的诉求与意见,敏锐捕捉意见分歧点,深入浅出释法明理,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丛某当庭向原告支付了停运损失费2万元。
判决不是案件的终点,“案结事了人和”才是司法的追求。宁江法院将始终坚持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用实际行动为“实质解纷”按下快捷键,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新期待,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来源:宁江区人民法院
初审: 梁欢欢
复审: 李超
终审: 杨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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