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新安镇人民法庭庭长王洪敏对症调解,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双双撤诉,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从曹某为经营者的某医院购入辣椒苗,价款13000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24年9月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同年6月,张某又从此处采购价款为25260元的冲施肥,同样出具《欠款条》,约定同上。在此期间,张某退回冲施肥45桶(袋),价值11110元,尚欠货款27150元。欠款到期后,曹某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24年12月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还货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张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后,迅速提起反诉。张某表示,曹某售卖的种苗存在质量瑕疵,前期长势很好,但所结辣椒个头小、数量少,致使辣椒产量锐减,令其承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调解过程与成效
受案后,王洪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当事人双方有着多年的合作基础,秉持着“了结一桩诉讼、修缮一段关系”的理念,王洪敏迅速展开行动,开启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他们充分考虑合作关系,劝说曹某从张某现阶段支付能力、遭受的经济损失等多方面,体谅张某难处。另一方面,王洪敏从诉讼、鉴定等程序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以及鉴定结果的未知性等方面,细致分析,为张某算好“经济账”,耐心做张某思想工作。在王洪敏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放下芥蒂,心平气和地协商,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履行义务。随后,原、被告双双撤诉,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在整个案件审理进程中,王洪敏既成功解开了纠纷的“死结”,又抚平了双方当事人内心的“心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下一步,长岭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理念,持续聚焦群众身边的“小事”,倾心办好民生领域的“大事”,以实际行动让公平正义之光普照每一位群众,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图文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杨立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