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法院:情侣分手后转账与礼物何去何从? 城事-松原站 梁欢欢 3910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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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法院:情侣分手后转账与礼物何去何从?

2024-12-27 16:04      来源: 中国吉林网

  在现实生活中,情侣间的感情结束后,往往会伴随着一些经济上的纠葛,其中男方索要恋爱期间转账与礼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赠与合同纠纷。

  案情简述

  2024年4月,陈某与刘某在交友平台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陈某为刘某购买首饰、手机及微信转账等共计花费40698.54元。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分手后,陈某曾多次向刘某索要上述款项未果,陈某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向长岭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返还不当得利40698.54元。

  法院审理

  太平山人民法庭尹万新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陈某向刘某转款并为刘某购买礼物的事实有证据加以佐证部分,本院予以认定。陈某在与刘某恋爱期间自愿向刘某转款并购买礼物,刘某亦接受该赠与,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并非刘某的不当得利。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这一基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方赠与女方财产时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约的合意,已到谈婚论嫁的地步。陈某与刘某在交友平台上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并无婚约,在案件审理时仅陈某主张赠与行为发生时其秉着结婚为目的,且赠与财产的价值未实际超出陈某自身经济能力,故依据现有证据本院无法确认本案赠与行为是以结婚为目的,亦不能确认该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赠与。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杨立鑫

初审: 梁欢欢   复审: 韩方宇   终审: 杨春红 吉网新闻热线:0431-82902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