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最为宝贵的财富之一,每一寸土地都有其特定的用途和法律规定。比如耕地和宅基地,如果分不清楚冒然进行买卖,便会在不经意间引发一场法律与现实的激烈碰撞。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认定涉案土地非宅基地,而是耕地,当事人双方买卖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16年3月,巨宝山镇某村村民王某与同村村民张某签订了一份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张某将其位于巨宝山镇某村的一处宅基地以2万元的总价款出售给王某。王某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付清款项后,张某却始终未将宅基地交付给王某。在私下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将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张某返还购买宅基地的2万元款项。
立案后,巨宝山法庭庭长苗建秋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过程中,苗建秋发现土地性质存在疑点。秉持着严谨负责的态度,苗建秋前往涉案土地实地查看,同时向村干部及村屯村民了解情况,通过村干部提供的村集体土地规划图,确定涉案土地为耕地性质。根据法律规定,耕地不得自由买卖。苗建秋告知张某,其误将耕地当作宅基地进行售卖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与王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应当返还王某给付的款项2万元。
法官说法
农村宅基地和耕地在性质和用途上有着严格的区分。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而耕地则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整理复垦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耕地受到严格的法律保护,不得随意进行买卖交易。
在本案中,张某与王某由于对土地性质认识不清,错误地将耕地当作宅基地进行买卖,从而导致合同无效。在此提醒广大农民朋友,在进行土地买卖、租赁等交易时,一定要明确土地的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避免出现合同无效、履行不能等情况,影响个人诚信和村邻关系。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