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农村建房引起的纠纷案。长岭县大兴镇某村单某斥巨资要建一栋新房子,并将盖房子的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大兴镇某村黄某,约定由单某购买原材料,黄某负责泥瓦匠活,每天工资300元。就这样,从起地基到上房梁,从外墙面到屋内地面,紧锣密鼓地开工了。在完工后,单某发现房子前后檐板不平,前檐板差出一公分,后檐板差出五公分;房后上梁没打好;屋内地面和窗户都没有抹好……单某多次找到黄某要求返工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维修费用15000元。
受案后,长岭县人民法院前七号法庭庭长苗建秋第一时间与原告方取得联系,并前往原告家中,实地踏查,了解案情,掌握实情,同时提出先行调解的建议。在征得原被告同意后,承办法官苗建秋本着快立快审快结的办案原则,确定了第二天的调解时间。
调解室内,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工程粗糙,质量不好,又拒绝返工,应该赔偿。被告则认为整个施工过程都在原告的“眼皮子”底下进行,哪块不合适应该当时提出,而不是都完工了才要求……见状,承办法官苗建秋将二人“隔离”,分别做工作。
“你作为施工方,单某雇你干活,就是对你的信任,每一项活完工,你有没有好好检查一下?我去现场看过了,房檐、地面等确实是不平,原告拿出那么多钱来建房子,你换位思考一下。”苗建秋一番话后,被告也满肚子委屈地说道:“出现这些问题,也不是我的原因,那上梁是木工的活,我就搭把手,窗口是我抹的不假,延口是单某自己延的……现在让我全部承担这个损失,我这没挣到钱,还搭上了。”
苗建秋又与原告交谈起来。“农村建房没有标准,当时你们也没有具体约定。鉴定的成本高、难度也大,而且你都全程参与,哪块不满意应该当场提出的。你看被告前前后后忙活,除了几处不完美,其他地方你还都挺满意。你俩还是同学,你让一步,日后还好相处不是?”原告想了想,当即表示,“现在房子肯定是要重新维修才能入住了,被告怎么也要承担点,我也能稍微平衡一点。让被告给我2000元,剩下的我自己出。”
重回调解室,原被告双方脸上都轻松了很多,被告主动向原告伸出双手,感谢原告理解。原告也不好意思地表示“这点事还闹到法庭了!”二人在承办法官苗建秋的见证下,签署了诉前调解协议,并完成了即时给付。
法官说法
农村自建房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请当地有经验的建房师傅来修建,不会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队。在建造过程中,由于技术等方面受限,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双方可以选择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照“质量问题鉴定→制定修复方案→价值评估”司法流程的话,不仅耗时较长,而且鉴定评估费可能超过建房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承办法官本着认真落实“能调则调、调解优先”的工作原则,积极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力争通过调解化解矛盾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