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随着法官宣判结束,宁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的首例涉恶案件告以段落。
被告人李某、孙某某、于某某犯恶势力性质犯罪一案,于4月19日上午宣判。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 000元;被告人孙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 000元;被告人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 000元。
经宁江区人民法院院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李某、孙某某、于某为共同实施犯罪,经常纠集在一起,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对核工业西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榆松高速”11标段项目部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行为,作案三起,属恶势力性质犯罪。
据悉,自2018年1月中共中央部署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宁江法院高度重视,该院自受理首例涉黑涉恶案件后,迅速成立涉黑涉恶案件专业审判团队,确保了涉黑涉恶案件的审理效率与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法院关于扫黑除恶的重大部署。案件的公开宣判彰显了党委政府、人民法院坚决扫除黑恶势力、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坚定决心。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 记者 高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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