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服务一直是社会治理矛盾集中的领域,由此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加,影响着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稳定。近日,长岭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涉物业服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早8:00 卢某发现厨房洗菜盆下方排水管口出现反脏水现象,打电话联系物业工作人员。
早8:30 物业公司派工人进行管道疏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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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6:00 物业工作人员打电话给卢某,告知卢某其家中漏水,水已经流到楼道外。
晚6:20 卢某返回家中,发现卧室两个门、一个床、沙发、电热炕及室内墙体被水浸泡。
……
当晚,卢某和物业工作人员沟通,发现系物业公司管理的主管道堵塞向上反水造成的,卢某遂与物业公司协商,希望物业公司赔偿其财产损失2000元。物业公司以不是责任主体为由拒绝给付,经多次协商未果,卢某现诉至长岭县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承办法官陈瑜第一时间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情。经查明,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涉案楼房地下排水主管道堵塞是造成卢某家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涉案房屋排水主管道为业主共用管道,应属建筑物共有部分。物业服务公司有义务按照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自身的管理职责,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导致业主财产受损的,既构成违约也构成侵权。
本案中,物业公司对卢某家当天早上发生排水主管道堵塞问题后并未彻查堵塞原因,进行管道维护,防止再次发生反水。其疏于管理的行为与造成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判决被告某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原告卢某财产损失2000元。
法官有话说
“小物业”牵动“大民生”,物业服务公司不仅承载着居民日常生活管理维护的责任,更关乎群众的切身利益。物业服务公司要始终从服务业主的角度出发,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广大业主也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可以寻求社区、物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部门、法院等机关的帮助,通过合理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长岭县人民法院 通讯员 郑天航